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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公司、当涂某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1民初832号 原告:安徽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育才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4454514L。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当涂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5UU5N。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某某公司与被告当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6元,由原告安徽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