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1民初832号
原告:安徽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育才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4454514L。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当涂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5UU5N。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某某公司与被告当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6元,由原告安徽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