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1356号
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宾阳豪庭7幢14**1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波
审 判 员 冯 淼
人民陪审员 祖淑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