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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月与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津0112执4321号
申请执行人:**月,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
法定代表人:韩景飞。
本院执行**月与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津海教园劳人仲裁字(2020)第28号仲裁裁决书,现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维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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