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254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志杰,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宾阳豪庭7幢14单元1401号。
法定代表人:韩景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成,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