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5441号
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宾阳豪庭******(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韩景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门,住所海门市狮山路**v>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家辉
审判员  位青杰
审判员  刘艳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