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2359号
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豪庭******。
法定代表人:韩景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98682176B。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v>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