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788号
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宾阳豪庭7幢14单元1401号。
法定代表人:韩景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宾,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韩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翟 琪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