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9445号
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大华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64966193J
(1-3)。
法定代表人:胡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笙,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5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
区中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6051Y。
法定代表人:陈克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阜阳市供水总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
环中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72389300。
法定代表人:张传峰。
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市供水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阜水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市供水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
审判员  樊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