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4304号
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大华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64966193J(2-3)。
法定代表人:胡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宜明,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翔笙,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海,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告:蚌埠市珠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5921号4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300571766907R。
法定代表人:杨双双,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677号中国人保财险华东中心(西院)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8944447G。
负责人:董晓朗,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世海、蚌埠市珠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安徽国达城建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玉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