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201民初154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都林街(盟委党政大楼东侧)。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兴安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3月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