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9184号之二
原告: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九江市柴桑区狮子镇鸡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5352002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100055847547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790元减半收取87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895元,由原告九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