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1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美月,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9)赣0421民初464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美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3442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44元,申请执行费7835.71元,截至2020年6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51407.21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21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虎
审判员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