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民初799号
原告: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狮子镇鸡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53520022W。
法定代表人:刘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洪潮,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洪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1364.5元,由原告九江科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雨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红红
书记员周维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