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703号。
法定代表人:庄新玉,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计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曙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成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