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799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3幢2楼210-04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保全费406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