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世宏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盛世宏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民初162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盛世宏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晟商业广场1栋13层写字楼13-3、13-4、1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盛世宏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