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阿克苏华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华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柏坤亚***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阿克苏华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疆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工程咨询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虽于2017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但华疆物流公司在缺陷责任期内提出了站台墙整体下沉问题,要求铁建工程咨询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之后双方多次召开工程遗留整改克缺会议进行沟通。至2022年7月、9月,铁建工程咨询公司仍组织对案涉工程华3线站台墙下沉、华2线与华3线之间地面沉降、开裂,华1线环厂道路下沉问题进行修复,并主张2022年9月17日对修复工程验收合格。铁建工程咨询公司上述行为表明其认可案涉工程修复部分质量存在问题,其应确保修复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验收标准。因华疆物流公司并未参与2022年9月17日对案涉修复工程的验收,修复工程部分质量是否合格涉及案涉工程的质保金应否支付。华疆物流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对修复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事项应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一审对其申请未予准许,造成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另,华疆物流公司在本院二审中提交的《关于阿克苏经济开发区物流园铁路专用线工程克缺的会议纪要》的内容与一审中提交的会议纪要内容不同,铁建工程咨询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两份同一天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不同,可能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2)新7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克苏华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78.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关 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