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7102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敬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军,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达东,该公司职员。
追加第三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莎车县住建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负责人汪建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该局城建股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建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铁建公司向本院举证,申请追加第三人莎车县住建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港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铁建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和质证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铁建公司与中港公司、莎车县住建局于2020年10月31日达成的《莎车县环城公路穿越南疆铁路新建公铁立交桥工程还款协议书》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2020年10月20日,莎车县住建局向我院支付200万元,用于替中港公司偿还拖欠铁建公司的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也是自愿真实的民事行为。本院听证中,莎车县住建局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向铁建公司给付协议书约定的剩余工程款6942025.13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案件中,案外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且意思表示真实,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人民法院对其处分行为应予认可。本案在执行中,追加第三人莎车县住建局与申请人铁建公司、被执行人中港公司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书,自愿替被执行人中港公司履行债务,有利于申请执行人铁建公司债权的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铁建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莎车县住建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942025.13元。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乔     剑
审判员 于  纯  子
审判员 热孜艳·吾拉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