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948号
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中亚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冯敬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疆奎山***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三路以东、贵阳路以北。
诉讼代表人:严曦,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奎山***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斌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