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710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冯敬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陈昌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港(莎车县)环城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的6942025.13元案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新7102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吾吉·肉孜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东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