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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奥里奥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掌尚名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191民初848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项目款19200元及违约金3966元(违约金自2023年的8月9日起按照LPR的三倍计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签订了《某某施工合同》,项目于2022年8月1日供货施工完成,并完成验收;按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该于2023年8月1日前支付全部项目款,某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19200元迟迟不予支付。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3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某某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接某乙公司医院信息中心机房等级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载明:第三条、工程款及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总额为565000元,包含货物购置费、运输费、人工费、安装调试费、9%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等。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合同签定乙方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15%,即84750元;2、主要设备货到现场,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57%,即322050元;3、乙方对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发票给甲方,甲方于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后,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23%,即129950元;4、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即28250元,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期满7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第八条、甲方责任,4、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每日标准予以计算。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拥有未按合同付款部分材料、工程的所有权。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工程于2022年7月8日竣工完成,并于2022年8月1日验收合格。某乙公司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期满7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现仍有19200元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某某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某某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已依约完工,并于2022年8月1日验收合格。根据《某某施工合同》,案涉结算总金额为565000元,应于2023年8月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现余1920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19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但合同约定以及某乙公司主张的以LPR的三倍计算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考虑合同的履行、某甲公司因此所受损失等情况,对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本院酌定违约金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9200元及违约金(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