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928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信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8318430422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镇第二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连云港浩然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9939396XF,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海路30-24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顾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海路30-24号。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浩然电器有限公司、顾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27340元、诉讼费15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2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浩然电器有限公司法人及顾某某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4年11月28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顾某某名下无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