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民终1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绥阳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356624517。
法定代表人:蔡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2K18437185Y。
法定代表人:方海湖,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霄莆建公司)与上诉人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演武亭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闽0622民初339号判决,云霄莆建公司、演武亭村委会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审并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形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莆建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演武亭村委会继续补付云霄莆建公司法定的规费及人工费差价等工程项目价款79854.31元,与第一项合计为159580.94元。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定为陈政路商住楼E1幢造价(土建工程)1220558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67237.51元)、陈政路商住楼C01幢造价(土建工程)1676304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92343.43元),这是双方没有异议的。2、在之前的诉讼中,工程款被扣减就是因为应缴纳税款79726.63元未缴纳,法院为防止漏税而将该部分款项全部扣除。现在云霄莆建公司已经代演武亭村委会将应缴纳的税费79726.63元交纳清楚,依法应获得相应工程法定项目价款159580.94元。而一审只判决税金79726.63元,未将人工费价差等相应的工程价款79854.31元计入,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争议的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等项目,包含了人工消耗、危险作业、意外伤害等,是建筑工程自身存在的建筑施工风险保障费用,是法定的工程价款构成部分,演武亭村委会必须依法支付。在演武亭村委会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计价超出标准或违规的情况下,一审主观扣减法定的工程价款,明显违法。
演武亭村委会辩称:云霄莆建公司在本案中起诉的内容已经被另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所认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开票的费用,属于云霄莆建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本案工程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无效合同。
演武亭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维持第二项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云霄莆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云霄县的建设工程系方泰武挂靠在云霄莆建公司的工程队进行施工,双方并未对该工程进行商洽。案涉工程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许可、用地规划等行政许可,属于“三无”工程,且该工程至今未取得上述行政许可,也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属于无效的合同法律关系,不能按照有效合同主张工程款。云霄莆建公司、演武亭村委会之间没有合法有效合同存在及税金相关约定,关于税金支付应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确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交纳增值税,故涉案工程款增值税税金应为云霄莆建公司负担。
云霄莆建公司辩称: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判令演武亭村委会继续补付云霄莆建公司的规费及人工费差价等工程项目价款79854.31元,与第一项合计为159580.94元,3、驳回演武亭村委会的上诉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演武亭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1、云霄莆建公司请求的是法律价格,不是合同价格。本案没有书面合同价格存在,谈不上有效合同价格与无效合同价格的问题。2、本案属于政治工程,是按县政府总体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再说三无责任在于发包方未尽到义务,与承包方无关。演武亭村委会若执意按无效合同处理,应主动将房屋返还云霄莆建公司管理,然后在处理互相赔偿问题。3、工程自完工交付使用至今,没有出现因施工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4、云霄莆建公司主体资格合法。5、涉案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定,陈政路商住楼E1幢造价(土建工程)1220558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67237.51元)、陈政路商住楼C01幢造价(土建工程)1676304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92343.43元),这是双方没有异议的。6、在之前的诉讼中,工程款被扣减就是因为应缴纳税款79726.63元未缴纳,法院为防止漏税而将该部分款项全部扣除。现在云霄莆建公司已经代演武亭村委会将应缴纳的税费79726.63元交纳清楚,依法应获得相应工程法定项目价款159580.94元。而一审只判决税金79726.63元,未将人工费价差等相应的工程价款79854.31元计入,适用法律错误。
云霄莆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演武亭村委会向云霄莆建公司支付建筑工程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合计159580.9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间,演武亭村委会将址在云霄县陈政路商住楼E1、C01幢工程交由云霄莆建公司进行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也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及建设许可。涉案工程陈政路商住楼E1幢于2007年8月8日移交演武亭村委会使用,陈政路商住楼C01幢于2010年7月1日移交演武亭村委会使用。2015年2月15日、2015年11月30日,演武亭村委会共支付云霄莆建公司涉案工程中E1幢的基建款合计1000000元。涉案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定为陈政路商住楼E1幢造价(土建工程)1220558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67237.51元)、陈政路商住楼C01幢造价(土建工程)1676304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92343.43元)。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闽06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演武亭村委会应向云霄莆建公司支付E1幢工程款153320.49元及利息、C01幢工程款1583960.57元及利息。
另查明,云霄莆建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就涉案工程E1幢缴纳增值税33591.86元、C01幢缴纳增值税46134.77元。
一审法院认为,云霄莆建公司已将涉案工程移交给演武亭村委会,故演武亭村委会有义务支付工程价款。(2019)闽06民终1309号生效民事判决以涉案工程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也未进行公开招投标,双方未就涉案工程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且云霄莆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为由扣除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故生效判决确定的演武亭村委会应支付给云霄莆建公司E1幢、C01幢工程款合计1737281.06元,不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因增值税包含于工程价款,应由演武亭村委会负担,现云霄莆建公司已缴纳相关税金,其向演武亭村委会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现云霄莆建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已实际缴交相应的规费及人工费价差,故其主张规费及人工费价差,不予支持。云霄莆建公司缴纳增值税系在(2019)闽06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新事实,云霄莆建公司系基于新的事实起诉,故演武亭村委会主张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规定,判决:一、演武亭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云霄莆建公司支付款项79726.63元;二、驳回云霄莆建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45.1元,减半收取计1772元,由云霄莆建公司负担875.5元,由演武亭村委会负担896.5元。
二审审理过程中,云霄莆建公司、演武亭村委会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过程中,云霄莆建公司、演武亭村委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霄莆建公司向演武亭村委会主张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159580.94元能否成立。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云霄莆建公司曾向演武亭村委会主张本案讼争工程的价款。前案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定,陈政路商住楼E1幢造价(土建工程)1220558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67237.51元)、陈政路商住楼C01幢造价(土建工程)1676304元(包括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92343.43元)。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6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云霄莆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缴交相应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等,因此将鉴定结论中的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等作相应扣减,判决演武亭村委会应向云霄莆建公司支付E1幢工程款153320.49元及利息、C01幢工程款1583960.57元及利息。现云霄莆建公司已实际缴纳了商住楼E1幢的增值税33591.86元、商住楼C01幢增值税46134.77元,该税金已实际产生,两项合计79726.63元,应由演武亭村委会负担。因云霄莆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规费、人工费价差已实际产生,故要求演武亭村委会支付规费、人工费价差79854.31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演武亭村委会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税金,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云霄莆建公司、演武亭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9元,由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6元,云霄县莆美镇演武亭村民委员会负担17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郭兰君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伟森
书 记 员 常艺虹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