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霄县下河乡内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2民初1899号之一
原告: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绥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356624517。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霄县下河乡内龙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云霄县下河乡内龙村织机构代码660372395。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原告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霄县下河乡内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1,824元,由云霄县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