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25民初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于2016年5月6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6万元,该诉讼经一审、二审,对双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交付设备是否合格,合同是否解除等已进行查明、核实、判决。现被上诉人又依据上诉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交付密码钥匙)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诉讼,且本案也不属于裁判后因新的事实引发的纠纷,因此,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提起诉讼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提起诉讼所在地在炎陵县,故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系重复诉讼,应不予受理”的上诉理由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