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炎陵县嘉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56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