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2007号
申请人: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一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兴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龄龄,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冶金大道东段(水西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长城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担保人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名下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培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