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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运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运油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运油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协助查封、扣押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