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财保72号
申请人: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桃源路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3163025XL。
法定代表人:钟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3665692D。
法定代表人:杨宪,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山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出具保全函,并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一并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