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4343号
原告:江西某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汽车集团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某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汽车集团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将标的额减至1万元。原告江西某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彼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某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931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江西某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4928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