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778号
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某器材总汇,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经营者:***,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某器材总汇诉被告某某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2025年7月16日,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某器材总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某器材总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某器材总汇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某某器材总汇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