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700号
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南昌市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