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8559号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译天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