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

马某某、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30民初1237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繁荣街郊北路(北门路一区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3393621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兴隆建筑有限公价值60000元的财产(财产的名称以实际保全的财产为准)。 诉讼财产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马某某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