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5民初600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为,女,1987年7月4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9栋202房A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全。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0日原告***以还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孝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温明霞
书记员 彭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