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8367号
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9栋202房A区。
法定代表人:陈一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0.80元(原告已预缴947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75.40元。
审判员 吴坤泰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