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456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9栋102-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9栋202房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安置区一期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竺佳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