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739号之一
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9栋202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9054231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89元,由原告海南中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