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1511号
原告: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洪海珍,系该公司总经理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寿勇,系该公司行政事务职位。
被告:西藏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仁布县姆乡。
法定代表人:云旦,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3.60元,减半收取1376.8元,由原告西藏权盟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晓 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天 乙
书 记 员 米玛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