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3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平阳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20号永翔大厦1103-1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那,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7145.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涉案执行案件多件件,经债权人及被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执行部门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若干,但无余额;第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普陀区东港街道山海街6号山海华府51幢2501室不动产,所得拍卖款在清偿抵押债权后不足本案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普陀区展茅镇田公岙村上外厂路41号不动产已被定海法院首查封,且所属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暂不宜处置。此外,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
经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债权人债权未受偿货款497145.4元及违约金。本院已于2018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903执18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