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浙0903执1520号
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浙0903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1516.58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表示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直接向其支付货款2911516.58元,其则自愿放弃违约金,案件已执行完毕。另外被执行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46元、执行费3151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