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平阳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虞明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尧,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20号永翔大厦1103-1109。
法定代表人史文军。
被执行人张夫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杨红光,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史文军,男,汉族,舟山市普陀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张夫军、杨红光、史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舟山恒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其处分合法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903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蔡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