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830号之一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3执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73572588H),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钦堂乡钦堂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9023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1879.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以319544.8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16日;2.以291879.3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均按年利率3.6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23323.47元以支付执行费4278.19元、案款本息319045.2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刘)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浙江筑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的查封、冻结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