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73行初3564号
原告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贾晓刚,总经理。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原告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9835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欣蕾
书 记 员 宋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