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供电公司,浙江图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锡知民初字第03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
被告浙江图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宜兴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宜兴供电公司)、浙江图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兴供电公司、图维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浩
代理审判员单甜甜
代理审判员周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