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1997号
原告:**尚,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英,浙江仙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红光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3336N。
法定代表人:陈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尚与被告浙江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计746.50元,由原告**尚负担。
审 判 员 李万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