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2民初7790号 原告:***,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里垟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58号球山花园11号楼5楼。 主要负责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缴纳诉讼费之前提出撤诉,故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