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401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垟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四通山庄北侧阜南路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661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委托调查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如下: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C××××、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C××××、皖K××××、皖KD××××、皖K××××、皖KD××××、皖KD××××、皖K××××、皖KJ××××、皖K××××、皖K××××、皖K××××、皖KD××××、皖KD××××、皖KD××××、皖KD××××、皖KD××××。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1、被执行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如下: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C××××、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皖KC××××、皖K××××、皖KD××××、皖K××××、皖KD××××、皖KD××××、皖K××××、皖KJ××××、皖K××××、皖K××××、皖K××××、皖KD××××、皖KD××××、皖KD××××、皖KD××××、皖KD××××。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截止2020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36619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3924.5元、执行费6449.29元。 因被执行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