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一纯,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里垟路8号。
负责人:陈广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苗,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相海,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龙华大厦。
负责人:夏尔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8-9楼。
负责人:潘坚克,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瑞凯,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相海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王蒙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项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