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7790号
原告:周文光,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里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58号球山花园11号楼5楼。
主要负责人:毛俊嵘。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文光与被告***、温州交运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文光于2020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周文光在缴纳诉讼费之前提出撤诉,故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文光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万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诗诗
书 记 员 吴晨丽